职权编号 |
1412008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19008 Y对未经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的责令停止 |
实施机构 |
造林绿化与科学管理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华兰大道11号新乡市林业局 |
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国家主席令第55号,2001年8月31日通过,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国家保护沙化土地治理者的合法权益。在治理者取得合法土地权属的治理范围内,未经治理者同意,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治理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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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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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责任:接到举报投诉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一次性告知申报材料、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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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林绿化与科学技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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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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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未经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等情况进行监督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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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林绿化与科学技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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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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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赔偿损失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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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林绿化与科学技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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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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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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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林绿化与科学技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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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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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林绿化与科学技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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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852352 |
2 |
服务电话 |
0373-2852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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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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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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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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