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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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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1412005 清单事项种类 其他职权类
职权名称 1419005 Y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审核
实施机构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科
受理地点 新乡市华兰大道11号新乡市林业局
设立依据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改, 2009年8月27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 【部门规章】《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7号,2015年4月27日通过,2015年4月30日起施行) 第五条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林业部审批;凡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批准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由林业部统一印制。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个人提出申请,决定是否受理。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科
审核 2.审核责任:对条件进行审核。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科
决定 3.决定责任:对事项做出意见。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科
送达 4.送达责任:电话通知。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科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申请事项的日常监管。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科
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科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2852352
2 服务电话 0373-285233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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