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12005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19005 Y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审核 |
实施机构 |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华兰大道11号新乡市林业局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改, 2009年8月27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2 |
【部门规章】《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7号,2015年4月27日通过,2015年4月30日起施行)
第五条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林业部审批;凡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批准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由林业部统一印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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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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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个人提出申请,决定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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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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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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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核责任:对条件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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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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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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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对事项做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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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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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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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电话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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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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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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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申请事项的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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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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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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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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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852352 |
2 |
服务电话 |
0373-2852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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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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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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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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