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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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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106016-06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许可类
职权名称 0108016-06 Y驾驶证审验
主项名称 0108016 Y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的许可
实施机构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受理地点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6年、10年和长期
设立依据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47号,2011年4月22日修订,2011年5月1日施行)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2 【部门规章】《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9号,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持有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第七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内容包括:   (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情况;   (二)身体条件情况;   (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及记满12分后参加学习和考试情况。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对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   第七十二条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七十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参加审验时,应当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受理岗审核申请资料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审验 2.审验责任:申请人材料提交齐全后受理岗打印审验回执单;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送达 3.送达责任:按照法定时限要求送达当事人;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对申请人是否按照行政许可要求活动进行后续监管;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 1工作日
承诺期限: 无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5030621
2 服务电话 0373-503062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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