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06016-05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08016-05 Y驾驶证降级换证 |
主项名称 |
0108016 Y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的许可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6年、10年和长期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9号,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 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持有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证明、凭证。
机动车驾驶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件,但符合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降低准驾车型。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或者具有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六十二条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在一日内换发机动车驾驶证。对符合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在一日内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其中,对符合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一条规定的,还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向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换证、补证业务时,应当同时按照第五十八条规定办理。
第七十八条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
(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
(三)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
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
机动车驾驶人办理降级换证业务后,申请增加被注销的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且没有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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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编号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1 |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我省公安交通管理收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2011﹞1128号 2011年7月7日起施行)公安交通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 |
1.驾驶证工本费10元
2.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费50元/人次
3.场地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申请A型、B型驾照 300元/人次 申请C型驾照 200元/人次
4.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1)实际道路驾驶 申请A型、B型驾照 250元/人次 申请C型驾照 150元/人次
(2)夜间实际道路驾驶 申请A型、B型驾照 100元/人次 申请C型驾照 100元/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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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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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受理岗审核申请资料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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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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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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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核责任:受理岗审查(1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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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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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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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制证责任:规范制作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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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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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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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按照法定时限要求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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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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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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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对申请人是否按照行政许可要求活动进行后续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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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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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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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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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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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30621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3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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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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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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