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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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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212059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处罚类
职权名称 0219059 Y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
实施机构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科
设立依据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通过,2016第二次修改, 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1992年3月1日通过,2010年12月29日修改,2011年1月8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5000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野生运动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50000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拟存在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重大、复杂的林业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科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科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科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科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新乡市林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科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科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3个月)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科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科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2852352
2 服务电话 0373-285233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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