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12053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19053 Y对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治理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造林绿化与科学技术科 |
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国家主席令第55号,2001年8月31日通过,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
第二十九条 治理者完成治理任务后,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受理治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的,受理治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给治理合格证明文件;经验收不合格的,治理者应当继续治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相当于治理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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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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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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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林绿化与科学技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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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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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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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林绿化与科学技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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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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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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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林绿化与科学技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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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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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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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林绿化与科学技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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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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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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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林绿化与科学技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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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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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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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林绿化与科学技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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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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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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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林绿化与科学技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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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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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林绿化与科学技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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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852352 |
2 |
服务电话 |
0373-2852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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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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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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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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