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12049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19049 Y对违反规定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1989年11月17日通过,1989年12月18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并可处五十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
2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42号,2001年9月29日通过,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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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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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及时接收受案材料,填写立案登记表,报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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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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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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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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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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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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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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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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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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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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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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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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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审核处罚意见,重大案件,经过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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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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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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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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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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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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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3个月)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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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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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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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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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852352 |
2 |
服务电话 |
0373-2852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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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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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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