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12047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19047 Y对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森林公安局 |
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09年第二次修正,自2009年8月27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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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登记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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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记立案阶段:及时接收受案材料,填写立案登记表,报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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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森林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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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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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取证阶段:采取询问、现场检查勘验、抽样、现行登记保存等方式依法收集证据;书面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重大案件,还应告知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形成调查终结报告,填写处罚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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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森林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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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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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作出决定阶段:领导审核处罚意见,重大案件,经过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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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森林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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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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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决定阶段: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处罚决定书;如果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制作结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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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森林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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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852329 |
2 |
服务电话 |
0373-2852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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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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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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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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