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12046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19046 Y对在林区内非法种植罂粟不满500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森林公安局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改,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
2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1年1月13日通过,2010年7月30日修改,2010年7月30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内的社会治安秩序,保护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森林法》的规定代行授权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
第五十三条 阻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登记立案
|
1.登记立案阶段:及时接收受案材料,填写立案登记表,报领导审批。
|
新乡市森林公安局
|
调查取证
|
2.调查取证阶段:采取询问、现场检查勘验、抽样、现行登记保存等方式依法收集证据;书面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重大案件,还应告知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形成调查终结报告,填写处罚意见书。
|
新乡市森林公安局
|
作出决定
|
3.作出决定阶段:领导审核处罚意见,重大案件,经过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
|
新乡市森林公安局
|
送达决定
|
4.送达决定阶段: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处罚决定书;如果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制作结案报告。
|
新乡市森林公安局
|
|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852329 |
2 |
服务电话 |
0373-2852328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办事流程图 |
|
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