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12037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19037 Y对偷砍林区内农村居民房前屋后或者自留地少量零星树木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森林公安局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改,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2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1年1月13日通过,2010年7月30日修改,2010年7月30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内的社会治安秩序,保护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森林法》的规定代行授权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
第五十三条 阻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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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登记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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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记立案阶段:及时接收受案材料,填写立案登记表,报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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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森林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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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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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取证阶段:采取询问、现场检查勘验、抽样、现行登记保存等方式依法收集证据;书面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重大案件,还应告知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形成调查终结报告,填写处罚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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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森林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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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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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作出决定阶段:领导审核处罚意见,重大案件,经过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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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森林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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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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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决定阶段: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处罚决定书;如果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制作结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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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森林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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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852329 |
2 |
服务电话 |
0373-2852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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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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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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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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