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12009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19009 Y对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的50%、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以及未按政府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林政管理与政策法规科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10年12月29日修改,2011年1月8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
(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
(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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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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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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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政管理与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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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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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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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政管理与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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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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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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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政管理与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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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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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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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政管理与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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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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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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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政管理与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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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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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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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政管理与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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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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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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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政管理与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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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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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政管理与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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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852352 |
2 |
服务电话 |
0373-2852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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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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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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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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