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21088-06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17013-03 Y新乡市专利资金资助项目立项、管理 |
主项名称 |
专利资金资助 |
实施机构 |
知识产权促进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市民中心二楼市场监管局窗口 |
设立依据 |
【规范性文件】《新乡市专利资助奖励暂行办法》(新科〔2017〕51号)
第三条 全国范围内拥有合法专利代理资质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代理的发明专利申请,经过费用减缴的,每件资助1500元;未经过费用减缴的,每件资助2500元。
授权发明专利每件奖励4000元,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300元,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奖励300元。
有效发明专利授权年限在6年以上的,根据实际缴纳年费的80%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万元年费资助。
第四条 通过PCT途径向国外申请专利的,进入国际阶段资助1万元,进入国家阶段每个国家资助2万元,最多资助不超过3个国家。通过巴黎公约途径向国外申请专利的,进入每个国家或地区资助2万元。每个申请人年度国外专利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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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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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申报材料、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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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促进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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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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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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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促进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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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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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确定责任:确定符合资助条件的名单,并上报市财政局教科文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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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促进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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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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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对推荐上报的材料进行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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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促进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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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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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促进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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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41140 |
2 |
服务电话 |
0373-12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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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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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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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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