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06008-0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08008-01 Y枪支(弹药)运输许可 |
主项名称 |
0108008 Y枪支弹药运输(携运)许可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15天 |
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需要运输枪支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往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承运,并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或者没有按照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规定运输枪支的,应当扣留运输的枪支。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
1.1.受理责任(即办):窗口受理初审。许可申报材料:申请人填写《枪支(弹药)携运、运输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有关材料:书面申请书;从事该批次枪支(弹药)携运、运输的批准文书、事由等书面证明材料及复印件;途中安全保卫方案与应急处置预案;申办人员单位单位介绍信。(资料不全或不属于许可的,退回并一次性告知)
|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特种行业管理大队
|
审查
|
2.审查责任(5日):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备案,出具证明。治安支队审核。
|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特种行业管理大队
|
决定
|
3.决定责任(5日):局领导审批,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理由);跨省运输的省厅审批。
|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
|
送达
|
4.送达责任(10日):承诺办结,制发许可证。
|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特种行业管理大队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对申请人是否按照行政许可要求活动进行后续监管。
|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特种行业管理大队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特种行业管理大队
|
|
办理期限 |
|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30621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30621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办事流程图 |
|
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