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21086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17023 Y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知识产权局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路与新二街交叉口东南角50米新乡市科学技术局4楼492室 (知识产权局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中心) |
设立依据 |
【规范性文件】《新乡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管理暂行办法》(新知〔2016〕6号)
第五条 在新乡市依法注册登记,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以及新乡市户籍的自然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维权援助:
(一)享受新乡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自然人和经营亏损的法人因经济困难,不能支付维权代理费的。
(二)在重大研发、经贸、投资和技术转移等活动中遇到难以解决的知识产权事项或案件的。
(三)在涉外或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诉讼中胜诉,且诉讼费用支出巨大的。
(四)其它属于中心提供的维权援助服务范围的(如知识产权法律咨询、专利申请程序、专利资助政策等方面内容)。
第八条 援助方式:
(一)中心可以推荐或组织合作成员单位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家库成员就相关案件进行分析论证,制定维权方案或提供咨询意见。
(二)对经济困难的申请人,中心可按维权代理费的50%予以资助;其中:自然人最高不超过5000元,法人最高不超过1万元。代理费分两次资助:申请人收到行政执法部门受理文书后,先按代理费的25%进行资助,经行政执法部门判定或调解后一年内,凭处理决定书或调解书,对剩余部分进行资助。
(三)对涉外或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胜诉的企事业单位,可按维权代理费的5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同一申请人每个年度内的胜诉案件最多资助5万元。对新乡市有特别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胜诉案件,由市知识产权局审定具体资助额度。
(四)其他援助方式(如依申请为专利权人进行智力援助,代写请求书、协助专利权人收集证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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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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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维权援助的材料、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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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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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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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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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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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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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确定责任:确定符合是否符合援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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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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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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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对相关材料进行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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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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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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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820691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520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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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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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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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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