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21085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17022 Y新乡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的认定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知识产权局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路与新二街交叉口东南角50米新乡市科学技术局4楼497室 (知识产权局综合协调科) |
设立依据 |
【规范性文件】《新乡市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新知〔2016〕6号)
第三条 新乡市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的认定遵循“企业自愿、政府引导、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每年认定一次。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新乡市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的申报、评审、认定、考核与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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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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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申报材料、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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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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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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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初审责任: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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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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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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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推荐责任: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推荐至专家组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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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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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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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对相关材料进行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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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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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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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820691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520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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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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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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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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