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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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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106005-02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许可类
职权名称 0108005-02 Y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主项名称 0108005 Y特种行业许可
实施机构 属地县级公安机关
受理地点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1年
设立依据
1 【行政法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36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2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河南省政府第5号令,1989年8月31日省政府常务会议颁布施行) 第三条第一款 申请开办旅馆的单位和个人,应持主管部门或旅馆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查批准文件和旅馆客房建筑平面图,向所在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持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即办):(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地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属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
审查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2)现场 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新乡市治安管理规定》进行现场核查(3)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属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
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7):予以批准的,于7个工作日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制作文书,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 属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
送达 4.送达责任:将《特种行业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属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治安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属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属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
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 7工作日
承诺期限: 7工作日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5030621
2 服务电话 0373-503062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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