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21081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17014 Y专利广告出证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知识产权局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路与新二街交叉口东南角50米新乡市科学技术局4楼492室 (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科)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订,2015年9月1日施行)
第十二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
2 |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发布专利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知〔2012〕54号)
第三条 河南省知识产权局、省辖市知识产权局为专利广告出证部门。河南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全省专利广告出证管理工作,省辖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广告出证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辖市知识产权局应在向广告主出具《专利广告证明》之日起10日内报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八条 未经专利广告出证部门审查通过的涉及专利方法与产品以及有关专利活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
1.受理责任:按照规定接收广告主提出的发布专利广告申请。
|
知识产权局
|
审查
|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审查专利权的法律状态。
|
知识产权局
|
决定
|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出具《专利广告证明》。
|
知识产权局
|
事后监管
|
4.事后监管责任:留存登记档案。
|
知识产权局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820691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52071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办事流程图 |
|
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