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10012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17012 Y新乡市创新型单位建设认定 |
实施机构 |
政策法规科、发展计划科、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农村科技科、社会发展科技科、对外科技交流中心、办公室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东路新乡市科学技术局4楼463室 (政策法规科) |
设立依据 |
【规范性文件】《新乡市创新型单位建设暂行管理办法》(新政文〔2015〕98号)
第四条 新乡市科学技术局是创新型单位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制定创新型单位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对创新型单位的支持政策和措施,指导创新型单位的建设和运行。
2.编制和组织实施创新型单位总体发展规划,总结经验,推广成功模式,深化推荐创新型单位建设。
3.批准创新型单位的立项、建设、调整、撤销等,组织创新型单位的评估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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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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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申报材料、补充材料、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对受理情况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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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发展计划科、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农村科技科、社会发展科技科、对外科技交流中心、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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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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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论证责任:发展计划科、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农村科技科、社会发展科技科、对外科技交流中心、办公室按照各自领域对相应类型的创新型单位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并组织开展论证,提出推荐意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组织专家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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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发展计划科、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农村科技科、社会发展科技科、对外科技交流中心、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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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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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认定责任:根据发展计划科、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农村科技科、社会发展科技科、对外科技交流中心、办公室推荐意见,政策法规科汇总提出拟认定意见。经局班子研究,公示无异议后,印发认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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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发展计划科、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农村科技科、社会发展科技科、对外科技交流中心、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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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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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对申报材料进行归档,对认定的创新型单位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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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发展计划科、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农村科技科、社会发展科技科、对外科技交流中心、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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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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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820691 |
2 |
服务电话 |
0373-58206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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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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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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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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