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06005-0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08005-01 Y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 |
主项名称 |
0108005 Y特种行业许可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特种行业许可证,1年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通过,2004年7月1日施行)
附件第35项 项目名称: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2 |
【部门规章】《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2月商务部、公安部第8号令,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核结果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批准,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1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申请,应当在2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发证后5日内将审核批准情况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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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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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即办):(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地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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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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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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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新乡市治安管理规定》、《典当管理办法》、《典当治安管理办法》、进行现场核查(3)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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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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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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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环节责任(20):予以批准的,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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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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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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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将《特种行业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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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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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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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治安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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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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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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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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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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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30621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3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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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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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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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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