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31000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强制类 |
职权名称 |
0317001 Y查封、扣押、封存或暂扣涉案物品及其它相关资料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知识产权局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国家主席令第8号,2008年12月27日修正,2009年10月1日施行)
第六十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2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2000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5年12月2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2006年3月1日施行)
第二十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根据请求人的申请,经审查认为必要,可以封存或者暂扣与案件有关的货物、材料、专用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向被请求人出具封存或者暂扣物品的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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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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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决定责任: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过程中,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经批准可以作出查封或扣押决定;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中,依请求人申请并提供财产担保,经批准可以作出封存、暂扣与案件有关的货物、材料、专用工具、设备物品的决定,并向被请求人出具封存或暂扣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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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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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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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执行责任:由专利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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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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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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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事后监管责任:应予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经批准可以解除强制措施;通过执法检查防止违法行为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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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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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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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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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820691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520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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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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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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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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