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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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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310001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强制类
职权名称 0317001 Y查封、扣押、封存或暂扣涉案物品及其它相关资料
实施机构 新乡市知识产权局
设立依据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国家主席令第8号,2008年12月27日修正,2009年10月1日施行) 第六十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2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2000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5年12月2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2006年3月1日施行) 第二十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根据请求人的申请,经审查认为必要,可以封存或者暂扣与案件有关的货物、材料、专用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向被请求人出具封存或者暂扣物品的清单。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决定 1.决定责任: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过程中,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经批准可以作出查封或扣押决定;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中,依请求人申请并提供财产担保,经批准可以作出封存、暂扣与案件有关的货物、材料、专用工具、设备物品的决定,并向被请求人出具封存或暂扣物品清单。 知识产权局
执行 2.执行责任:由专利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强制。 知识产权局
事后监管 3.事后监管责任:应予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经批准可以解除强制措施;通过执法检查防止违法行为发生 。 知识产权局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知识产权局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5820691
2 服务电话 0373-305207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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