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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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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210003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处罚类
职权名称 0217003 Y对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实施机构 市科技局科技成果科
设立依据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主席令第68号,1996年5月15日修正,1996年10月1日施行;2015年8月29日修正,2015年10月1日实施)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地方法规】《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01年5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7月1日施行)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执法检查中发现或接收举报投诉有对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后继续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应予立案。 科技成果科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勘察。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科技成果科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科技成果科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科技成果科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科技成果科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科技成果科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科技成果科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科技成果科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5820691
2 服务电话 0373-5820682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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