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0800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16001 Y民办高中、中职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 |
实施机构 |
教育局职业教育办公室、人事教育科、发展规划科、财务审计科、基础教育科、体育卫生艺术教育科、平安建设办公室、教师资格中心、保健站、装备中心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教育局窗口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三至八年 |
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家主席令第55号,2016年11月7日通过,2017年9月1日施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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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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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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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教育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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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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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组织有关科室人员对申请材料(需求报告、办学章程、必要性和可行性认证、房屋鉴定及消防意见书、资产验资报告、校长、教师资格和学历证书等)依法进行审核,实地核准办学条件(面积、场地、设备等) 该期限不计入审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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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办公室及相关实施机构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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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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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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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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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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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形成批复文件,制发许可证,并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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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教育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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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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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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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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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519003 |
2 |
服务电话 |
0373-3519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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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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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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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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