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06012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08012 Y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
实施机构 |
属地县级公安机关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备案表(长期有效)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02年8月14日通过颁布,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
1.受理责任(即办):申请人提供完整的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
市区各分局治安大队
|
审查
|
2.审查责任(5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并现场勘测评定。
|
市区各分局治安大队
|
决定
|
3.决定责任(3个工作日):领导签批,作出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许可决定(对勘测评定后需要整改的,限申请人限期整改完善,整改期间不在承诺办理时限内)。
|
市区各分局治安大队
|
送达
|
4.送达责任(2个工作日):制发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备案表。
|
市区各分局治安大队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对已完成审核备案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网络安全。
|
市区各分局治安大队
|
|
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区各分局治安大队
|
|
办理期限 |
|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30621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30621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属地县(区)人民政府或新乡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办事流程图 |
|
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