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05028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12029 Y“两碱”工业用盐合同备案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盐业管理局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东路(街)(新乡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
设立依据 |
1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10年7月30日起施行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条 烧碱、纯碱工业用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合同订货。用盐企业应当将订立的合同及其执行情况,报送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工业用盐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由当地盐业公司按实际需要组织供应,保证用盐单位的需要。
各种用盐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挪作他用。 |
2 |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取消和下放112项具有审批性质管理事项的通知》(豫审改组〔2013〕1号)
112 “两碱”工业用盐合同备案 省盐务局 下放市县盐业主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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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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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即办):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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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政法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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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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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即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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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政法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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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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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即办):予以备案(不予备案的的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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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政法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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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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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履行备案合同执行情况予以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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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政法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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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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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政法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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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35699 |
2 |
服务电话 |
0373-20243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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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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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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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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