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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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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106011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许可类
职权名称 0108011 Y居住证申领
实施机构 属地县级公安机关
受理地点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河南省居住证》,有效期限为一年,期满后可办理签注
设立依据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1958年1月9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
2 【行政法规】《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0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年1月1日公布施行) 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3 【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豫政〔2016〕76号,2016年12月8日印发施行) 第七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的,应主动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警务室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站)申报暂住登记。登记站应按有关规定采集暂住登记人员信息,录入河南省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免费为其制发暂住登记凭证。 第八条 公民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凭暂住登记凭证向登记站申领居住证。 (一)在居住地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居住地住所属于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的; (三)在居住地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的。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民申领居住证应提交申领人居民身份证(申领人未办理身份证的,需提交符合居民身份证采集标准的本人数码相片)和暂住登记凭证,并根据情况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一)有合法稳定就业的。应提交以下材料之一: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二)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提交以下材料之一: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三)连续就读的。应提交以下材料之一: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公安派出所警务室
审查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公安派出所警务室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 公安派出所警务室
其他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承诺时限:手续齐全,即时办理
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 无
承诺期限: 无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5030621
2 服务电话 0373-503062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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