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05005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12005 Y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审核转报 |
实施机构 |
原材料工业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东路甲1号行政办公大楼1346室 |
设立依据 |
1 |
【规范性文件】《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29号)
第七条 规范管理
(一)铜冶炼行业企业规范条件的申请、审核及公告
1.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铜冶炼行业企业规范的管理。申请规范的企业须编制《铜冶炼行业规范申请报告》,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地方企业通过本地区工业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中央企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并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意见。 |
2 |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三批铝、铜、铅锌企业规范公告申报工作的通知》(豫工信办原〔2015〕117号)
第一条第二款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可向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认真做好铝、铜、铅锌行业规范申请报告的各项编制工作。
第二条第一款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按照《铝、铜、铅锌行业规范条件》有关要求,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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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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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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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工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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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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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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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工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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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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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报责任:材料合格后,拟文上报省工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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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工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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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850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65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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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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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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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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