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06004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08004 Y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烟花燃放行政许可事项批准决定书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2006年1月11日通过,2006年1月21日施行)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三十三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为不影响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正常的燃放活动,确保监管工作到位,防止产生监管真空,在《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分级管理办法》实施前,申请举办Ⅱ级以上(含Ⅱ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暂由举办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受理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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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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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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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级、II级由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特种行业管理大队。
III级、IIII级、IIIII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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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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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15日):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申请人提供的举办地进行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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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级、II级由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特种行业管理大队。
III级、IIII级、IIIII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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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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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3日):予以批准,制作相关决定文书;不予批准的,制作文书,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和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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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级、II级由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特种行业管理大队。
III级、IIII级、IIIII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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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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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2日):将批准决定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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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级、II级由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特种行业管理大队。
III级、IIII级、IIIII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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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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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依法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定期检验、督促建立自检制度等方式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依法撤销行政许可;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做好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由检查人签字后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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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级、II级由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特种行业管理大队。
III级、IIII级、IIIII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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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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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级、II级由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特种行业管理大队。
III级、IIII级、IIIII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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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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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30621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3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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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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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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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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