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06002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08002 Y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属地县级公安机关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许可决定书,单次有效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国家主席令第20号,1989年10月31日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六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七条第一款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
2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公安部令第8号发布,1992年5月12日通过,1992年6月16日施行 )
第七条 集会、游行、示威由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主管。
游行示威路线在同一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经过两个区、县的,由该市公安局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公安处主管;在同样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过两个以上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的,由所在省、自治区公安厅主管;经过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公安部主管,或者由公安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主管。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立即报告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审查决定许可或者不许可。对于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治安行政管理大队大队、各区市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基层派出所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
|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治安行政管理大队大队、各区市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基层派出所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治安行政管理大队大队、各区市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基层派出所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治安行政管理大队大队、各区市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基层派出所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治安行政管理大队大队、各区市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基层派出所
|
|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治安行政管理大队大队、各区市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基层派出所
|
|
办理期限 |
|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30621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30621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办事流程图 |
|
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