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28164-0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34164-01 Y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处罚 |
主项名称 |
0234164 Y对违反文物保护相关规定,擅自进行建设、迁移、拆除、修缮、重建等作业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家主席令第28号,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
2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377号,2003年5月13日通过,国务院令645号,2013年12月7日通过修正)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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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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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通过执法检查、接到举报、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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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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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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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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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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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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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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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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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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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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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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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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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新乡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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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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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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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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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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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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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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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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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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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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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30519 |
2 |
服务电话 |
0373-5812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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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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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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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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