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28097-04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34097-04 Y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未保存用户注册信息的处罚 |
主项名称 |
0234097 Y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法运营网络游戏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2010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十三条第一款 ?国产网络游戏运营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进口网络游戏运营后需要进行内容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将拟变更的内容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内容审查。
第十五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自查与管理,保障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第二十一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
第二十二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的,应当提前60日予以公告。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应当按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用户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进行退换。
网络游戏因停止服务接入、技术故障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自身原因连续中断服务超过30日的,视为终止。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应当包括《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服务协议其他条款不得与《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相抵触。
第三十四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通过执法检查、接到举报、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新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新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
新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新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新乡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新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新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新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新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30519 |
2 |
服务电话 |
0373-5812318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办事流程图 |
|
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