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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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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228156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处罚类
职权名称 0234156 Y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处罚
实施机构 新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设立依据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13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项目保护规划制定保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 (三)保护与该项目相关的文化场所; (四)开展该项目的展示、展演活动; (五)为该项目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六)按照规定使用项目保护经费; (七)定期报告项目保护情况。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项目保护单位不履行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保护单位资格。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对通过执法检查、接到举报、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新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新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新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新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新乡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新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新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新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030519
2 服务电话 0373-5812318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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