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28155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34155 Y对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
设立依据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13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或者建议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或者建议书;
(二)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和濒危状况等情况的说明书;
(三)项目的保护计划;
(四)其他需要进行说明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推荐或者公民自行申请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该项目的传承谱系以及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学艺与传承经历;
(三)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五)其他说明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代表性的材料。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被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或者取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撤销,并责令返还扶持经费。 |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通过执法检查、接到举报、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新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新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
新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新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新乡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新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新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新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新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30519 |
2 |
服务电话 |
0373-5812318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办事流程图 |
|
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