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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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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228088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处罚类
职权名称 0234088 Y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虚拟货币发行或者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处罚
实施机构 新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设立依据
1 【行政法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684号,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第七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第三款 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 第十二条 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2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2010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确定的网络游戏经营范围;   (三)有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所需的必要的专业人员、设备、场所以及管理技术措施; (四)有确定的域名;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网络游戏经营活动,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对通过执法检查、接到举报、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新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新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新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新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新乡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新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新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新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030519
2 服务电话 0373-5812318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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