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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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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1428030 清单事项种类 其他职权类
职权名称 1434031 Y对辖区内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的初审
实施机构 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科
受理地点 新乡市人民东路与新二街交叉口三合一办公楼C区(新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1997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一条 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第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科
审核 2.审核责任(1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审核申办材料是否齐全、设备是否合格。如进行现场勘验程序,需3日。 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科
转报 3.转报责任(1个工作日):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审核不通过的说明理由) 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科
4.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科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030552
2 服务电话 0373-3030519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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