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28028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34029 Y责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反《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有关规定的限期改正 |
实施机构 |
公共文化艺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人民东路与新二街交叉口三合一办公楼C区(新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
(二)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
(三)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的;
(四)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五)未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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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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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接到举报或检查中发现相关单位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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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艺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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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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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组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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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艺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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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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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报局领导审查同意后,依法作出责令整改决定,并制作《责令整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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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艺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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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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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按照时限规定,将通知书及时送达有关单位,限期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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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艺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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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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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通知书要求,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完成整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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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艺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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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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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艺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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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30552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30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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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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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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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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