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28014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34015 Y设区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审核转报 |
实施机构 |
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人民东路与新二街交叉口三合一办公楼C区(新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2004年7月6日发布,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
第十条 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市)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向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报广电总局审批。符合条件的,广电总局予以颁发《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同一地(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向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颁发《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在同一省(市)内两个以上地(市)级行政区域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视为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报广电总局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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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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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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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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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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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核责任(1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审核申办材料是否齐全、设备是否合格。如进行现场勘验程序,需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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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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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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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转报责任(1个工作日):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审核不通过的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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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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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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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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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30552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30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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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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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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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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