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28002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34003 Y拆迁或拆除文物古迹审核转报 |
实施机构 |
文物管理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人民东路与新二街交叉口三合一办公楼C区(新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家主席令第28号,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第二十条第二款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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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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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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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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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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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文物管理科材料审查(包括:(1)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文物保护单位拆除、迁移请示件。(2)必须迁移或拆除文物保护单位的理由及论证评估材料。(3)迁移或拆除文物保护单位工程方案及文物保护方案。);征求相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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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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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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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由局文物管理科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做出审核决定,制发批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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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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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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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将审核意见报送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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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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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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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确保文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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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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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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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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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30552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30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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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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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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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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