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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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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1428002 清单事项种类 其他职权类
职权名称 1434003 Y拆迁或拆除文物古迹审核转报
实施机构 文物管理科
受理地点 新乡市人民东路与新二街交叉口三合一办公楼C区(新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设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家主席令第28号,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第二十条第二款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文物管理科
审查 2.审查责任:文物管理科材料审查(包括:(1)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文物保护单位拆除、迁移请示件。(2)必须迁移或拆除文物保护单位的理由及论证评估材料。(3)迁移或拆除文物保护单位工程方案及文物保护方案。);征求相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提出审核意见。 文物管理科
决定 3.决定责任:由局文物管理科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做出审核决定,制发批准决定书。 文物管理科
送达 4.送达责任:将审核意见报送市政府。 文物管理科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确保文物安全。 文物管理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物管理科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030552
2 服务电话 0373-3030519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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