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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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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622015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检查类
职权名称 0629015 Y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实施机构 新乡市水利局建设与管理科
设立依据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主席令第21号,1999年8月30日通过,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2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2001年10月29日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4 【规范性文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水建管〔2006〕38号)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所规定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的行政监察活动。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检查 1.检查责任:对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检查,并依法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建设与管理科
处置 2.处置责任:对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纠正和处理。 建设与管理科
公开 3.公开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符合不良行为公告的,依法予以公告并告知有关当事人。 建设与管理科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事后监督管理。 建设与管理科
其他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建设与管理科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2079615
2 服务电话 0373-2079603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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