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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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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128003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许可类
职权名称 0134003 Y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实施机构 文物管理科
受理地点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市民中心二楼(新乡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设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三条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2日):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文物管理科
审查 2.审查责任(14日):文物管理科材料审核(包括:(1)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的请示件。(2)建设工程选址批准文件。(3)保护、维修措施及具体方案。);征求相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提出初审意见 文物管理科
决定 3.决定责任(4日):由局文物管理科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做出审批决定。 文物管理科
送达 4.送达责任(2日):将审批决定文件送达申请人。 文物管理科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确保文物安全。 文物管理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物管理科
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 20工作日
承诺期限: 无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030519
2 服务电话 0373-3077649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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