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30004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01004 Y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 |
实施机构 |
安全监督管理一科、安全监督管理三科、安全监督管理四科、政策法规科 |
受理地点 |
受理地点: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安监局窗口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13号,2014年8月31日修改,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
2 |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2000年)
“二、省局确定由机关各业务处室为安全标准化评审组织机构,负责承担所监管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组织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1.负责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受理企业提交的评审申请和自评报告;指派评审单位对企业进行安全标准化的评审验收;对评审单位的评审结论进行审核,并提交审核结果;颁发标准化证书和牌匾,并对发证情况进行统一建档管理。2.负责评审单位的日常监管工作。对评审单位进行日常监管,对评审情况进行抽查,对存在问题的评审单位进行批评、警告,对存在严重问题并拒不整改的依法查处,取消其评审资格。3.负责达标企业的管理工作。对取得标准化证书的企业进行现场抽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提出整改意见或撤销其安全标准化资质证书的建议。4.负责组织评审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备案、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安监总管三〈2011〉145号)执行。评审组织机构不得直接从事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技术服务和评审验收工作,不得收取任务服务费用。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采取自评、申请、受理、审核、评审验收、颁发证书和牌匾、公告的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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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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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即办):申请人提供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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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安监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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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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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核责任(5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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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安监局窗口)
安全监督管理一科、安全监督管理三科、安全监督管理四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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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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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3个工作日):领导签批,作出是否通过审查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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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督管理一科、安全监督管理三科、安全监督管理四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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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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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即办):制发标准化证书,并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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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安监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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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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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对取得标准化证书的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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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督管理一科、安全监督管理三科、安全监督管理四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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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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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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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5184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80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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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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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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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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