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727005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确认类 |
职权名称 |
0701001 Y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资格确认 |
实施机构 |
职业健康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人民东路甲1号新乡市卫生健康委 职业健康科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家主席令第24号, 2018年12月29日修正,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
2 |
【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2012年3月6日通过,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三)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
(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
3 |
【规范性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2011年5月安监总厅安健〔2011〕118号)
“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企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指导并监督检查本地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 |
4 |
【规范性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健康“百千万”培训工程的通知》(2011年7月安监总厅安健〔2011〕156号)
“(三)考核发证。培训、考核合格后向培训对象分别颁发《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培训合格证书》和《企业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证书式样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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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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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对监督的相应内容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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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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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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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依法d对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情况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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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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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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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监督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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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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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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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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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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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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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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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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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5293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63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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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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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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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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