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27017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01002 Y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等情况监督检查 |
实施机构 |
综合监督科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24号, 2018年12月29日修正,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
2 |
【部门规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2012年3月6日通过,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专职技术人员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一)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能力;
(二)是否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工作;
(三)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规范标准;
(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
(五)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是否健全;
(六)实际操作中是否存在违规现象;
(七)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检查
|
1.监督检查责任:对用人单位该项应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
综合监督科
|
审查
|
2.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
综合监督科
|
决定
|
3.决定责任:现场做出监督检查结论。
|
综合监督科
|
事后监管
|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依法进行信息公开。
|
综合监督科
|
其他
|
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综合监督科
|
|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5293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5203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办事流程图 |
|
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