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 > 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 权责清单
  • 办事指南
  • 业务手册
  • 意见建议
职权编号 0422003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征收类
职权名称 0429003 Y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实施机构 新乡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受理地点 新乡市中原路169号节约用水办公室
设立依据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第74号,199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第一次修订,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九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2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3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4年5月28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超计划用水的,对超过部分收取加价水费;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定额管理,超定额部分加价收费。具体标准由有管辖权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加价水费标准和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定额的制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4 【部门规章】《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第126号令,2009年4月23日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凡超批准取水量10%(含10%)以内的,其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1倍征收;超批准取水量10%—20%(含20%)的,其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2倍征收; 超批准取水量20%—30%(含30%)的,其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3倍征收;超批准取水量30%以上的,其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4倍征收。
5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物价局关于颁发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豫价市字〔1989〕第191号) 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按标准水价2—5倍征收。
征收标准及依据 按标准水价的2-5倍征收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核定 1.核定责任: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根据季度考核结果,对超计划用水单位收缴超计划加价水费;开具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缴费通知书。 新乡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送达 2.送达责任:公示告知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征收方式等;按季度下达《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缴费通知书》。 新乡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征收 3.征收责任:按照法定形式和途径进行征收。 新乡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督促缴费对象按时缴纳水资源费;逾期不缴纳的,下达《责令限期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通知书》。 新乡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其他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新乡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2079615
2 服务电话 0373-306584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水利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附件下载
无下载信息
内容
名称 身份
邮箱 手机(必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