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422003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征收类 |
职权名称 |
0429003 Y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中原路169号节约用水办公室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第74号,199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第一次修订,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九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
2 |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
3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4年5月28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超计划用水的,对超过部分收取加价水费;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定额管理,超定额部分加价收费。具体标准由有管辖权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加价水费标准和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定额的制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
4 |
【部门规章】《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第126号令,2009年4月23日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凡超批准取水量10%(含10%)以内的,其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1倍征收;超批准取水量10%—20%(含20%)的,其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2倍征收; 超批准取水量20%—30%(含30%)的,其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3倍征收;超批准取水量30%以上的,其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4倍征收。 |
5 |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物价局关于颁发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豫价市字〔1989〕第191号)
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按标准水价2—5倍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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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标准及依据 |
按标准水价的2-5倍征收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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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定责任: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根据季度考核结果,对超计划用水单位收缴超计划加价水费;开具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缴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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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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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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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送达责任:公示告知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征收方式等;按季度下达《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缴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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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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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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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征收责任:按照法定形式和途径进行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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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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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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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督促缴费对象按时缴纳水资源费;逾期不缴纳的,下达《责令限期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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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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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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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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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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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7961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658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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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水利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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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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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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