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20016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0329006 Y强行拆除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的排污口或恢复原状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水政监察支队 |
受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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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第74号,199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第一次修订,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七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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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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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催告责任: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的违法行为,以下达整改通知书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催告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纠正违法行为的期限、方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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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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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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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决定责任:采取组织人员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违法事实。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等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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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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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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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执行责任:由新乡市水利局水政水资源科组织实施违法行为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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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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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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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防止违法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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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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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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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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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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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79615 |
2 |
服务电话 |
0373-2079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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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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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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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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