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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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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230017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处罚类
职权名称 0201017 Y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处罚
实施机构 安全监督管理三科、政策法规科、新乡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设立依据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13号,2014年8月31日修改,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七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4日修订,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 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第七十七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54号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
4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2015年3月23日修订,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条款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5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2015年3月23日修订,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6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2013年9月16日通过,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报告、举报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政策法规科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安全监督管理三科、新乡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政策法规科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安全监督管理三科、新乡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安全监督管理三科、新乡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安全监督管理三科、新乡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全监督管理三科、新乡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政策法规科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051845
2 服务电话 0373-1235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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