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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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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1439003 清单事项种类 其他职权类
职权名称 1436008 Y华侨回国定居证的审核转报
实施机构 侨务科
受理地点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市民中心9楼906室
设立依据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57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2年6月30日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2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2005年7月30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公布,修正本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 第七条第一款 华侨经批准来本省定居的,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3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 第三条 华侨回国定居的申请,由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 第六条 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受理华侨回国定居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于受理申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同级公安机关的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同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的征询函后,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同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 受理申请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 第七条 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批。 华侨回国定居申请数量较多的省、自治区,可以由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批华侨回国定居申请。 第九条 省级或者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批。批准华侨回国定居的,应当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不予批准的,除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外,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协助核查的时间,不计入十五个工作日内。
4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侨办关于贯彻执行<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21号) 第一条 这次受理、审批主体的变化,是由过去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调整为侨务部门。
5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华侨来豫定居办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外侨〔2014〕15号) 第八条 华侨来我省定居的申请,由拟订定居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侨务科
审查 2.审查责任:对申请者提供所需材料进行初审。 侨务科
决定 3.决定责任:收到同级公安机关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报省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批。 侨务科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收到省政府外侨办下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或《不予批准决定书》后5个工作日内送达县级侨务部门或华侨本人,登记并留存登记档案。 侨务科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侨务科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079055
2 服务电话 0373-3079258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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