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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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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228250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处罚类
职权名称 0236050 Y对旅行社对申请领证人员不进行资格审查或业务培训,或审查不严,或对领队人员、领队业务疏于管理,造成领队人员或领队业务发生问题的处罚
实施机构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执法支队)、政策法规科
设立依据
【部门规章】《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18号,2002年10月14日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公布实施) 第四条 组团社要负责做好申请领队证人员的资格审查和业务培训。 业务培训的内容包括:思想道德教育;涉外纪律教育;旅游政策法规;旅游目的地国家的基本情况;领队人员的义务与职责。 对已经领取领队证的人员,组团社要继续加强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条,对申请领证人员不进行资格审查或业务培训,或审查不严,或对领队人员、领队业务疏于管理,造成领队人员或领队业务发生问题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组团社警告、取消申请领队证资格、取消组团社资格等处罚。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旅游企业有违反《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执法支队)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主办人及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执法支队)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政策法规科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执法支队)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新乡市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执法支队)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执法支队)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执法支队)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669068
2 服务电话 0373-366903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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