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28228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36028 Y对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法定事项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执法支队)、政策法规科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三)签约地点和日期;
(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
(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
(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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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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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旅游企业有违反《旅行社条例》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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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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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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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主办人及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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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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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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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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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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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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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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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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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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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新乡市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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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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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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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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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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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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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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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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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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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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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69068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69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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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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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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