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13004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20004 Y经营性公墓建设审核 |
实施机构 |
社会事务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人民东路甲1号行政办公大楼1176室(新乡市人民东路与新二街交叉口新乡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民政窗口)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25号,1997年7月11日通过,1997年7月21日起施行)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2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1999年7月30日通过,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2010年7月30日第二次修正)
第九条 建设殡葬设施按以下规定审批、备案:
(一)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二)殡仪馆、火葬场,由市、县(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和省民政部门备案;
(三)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市、县(市)民政部门审批;
(四)新建、扩建公墓(包括塔陵园,下同),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五)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由省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兴建殡葬设施应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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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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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即办):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事项进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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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事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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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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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核责任(10日):对申办经营性公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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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事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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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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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10日):审核通过上报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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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事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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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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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事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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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613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66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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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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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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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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