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07002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15002 Y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等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 |
实施机构 |
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新乡市市民中心交通局窗口)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5号第四次修正,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
(二)大型物件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标明运输标志的;
(三)发生公共突发性事件,不接受当地政府统一调度安排的;
(四)因配载造成超限、超载的;
(五)运输没有限运证明物资的;
(六)未查验禁运、限运物资证明,配载禁运、限运物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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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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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抄告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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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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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远应当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勘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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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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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与责令限期整改的,应制作《新乡市交通责令整改通知书》,载明事实和依据,整改依据和整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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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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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责令整改通知书下达后立即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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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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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整改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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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77300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77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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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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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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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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